一是,特区依据基本(ben)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mian)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fa)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fang),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gong)投”活动,公然(ran)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ji)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fa)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gai)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ban)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quan)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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